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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报送单位】: |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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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8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办法》四大亮点:

一是压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5项资质,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项资质。同时,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两级,并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

二是下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权限。《办法》将原来的部、省两级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全部下放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三是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办法》取消了原来的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办法》还取消了原来每年批次申请办理的规定,明确申请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减少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资质证书登载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进一步减轻资质单位负担。

四是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质单位过渡措施:

《办法》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方面的规定,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原资质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同时,《办法》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从业活动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

在《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在《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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